关于“自由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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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饭桌上的“自由”之争
在送别润出好友的那天,大家在饭桌上聊到了关于“自由”的话题。
J 首先提出了一个关于衡量消费力的定义。他认为,衡量一个人、一个社会的消费力,不能只看总收入或总支出,而要看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之后,还能有多少额外消费。他把消费分成两类:一类是生活必需消费,比如吃饭、住房、医疗、通勤;另一类是在这些基础之上额外产生的消费,他称之为“自由消费”。
这个说法初听很有道理。一个人如果所有收入都被房租、贷款、吃饭、教育、医疗吞掉,那么即使收入数字不低,他的生活也未必自由。相反,如果一个人可以把一部分钱用于旅行、兴趣、信仰、社交、学习、娱乐,就意味着他拥有某种更大的生活选择空间。
很快,L 提出了一个假设:如果一个毛泽东崇拜者并不富裕,却仍然自费数千元跨省去参加毛泽东纪念活动,这算不算“自由消费”?
J 立即反对。他认为,这种“被洗脑”的消费当然不算自由。
问题来了:如果一个人的消费行为来自某种强烈信念,而旁观者认为这种信念是错误的、荒唐的,甚至是被灌输的,那么这种消费还算不算自由?如果“是否真正自由”不能由当事人自己判断,而必须由第三方根据其思想内容进行审查,那么这样的自由概念是否还有可操作性?
一波未平,一波又起。Z 又提出了另一个问题:毛泽东当年号召人们“打碎一个旧世界”,许多人响应这种呼吁,怀抱理想,投身革命。对于他们来说,打破旧规则、旧秩序、旧世界,难道不也是一种自由吗?
J 激动地指出,自由不是破坏秩序,而是尊重规则、遵守契约、保护产权、维持社会秩序。米赛斯式的现代自由概念已经被西方世界定义得非常清楚了,为什么我们还要去辩论它的内涵?
我倒觉得,这场讨论的发生,恰恰证明了我们还需要继续思考。尤其是“自由”这么重要的概念,就像一把会生锈的剑,需要常拭常新。饭桌上,三个人似乎都说到了一部分真理,但谁都没有完全说清楚。J 强调的是自由与规则、秩序、产权之间的关系;L 看到了“自由消费”概念中潜藏的价值审查问题;Z 则提醒我们,历史上很多对自由的追求,恰恰是通过对旧秩序的打破才得以实现的。
问题于是演变成:自由到底是什么?它是遵守规则,还是打破规则?它是个人感觉,还是客观状态?一个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自由,但客观上可能被某种体制或意识形态支配,我们又该如何判断?
二、从密尔、米赛斯到“可裁量消费”
谈自由,绕不开密尔。
密尔在《论自由》中最核心的观点,是所谓“伤害原则”: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,社会和国家就不应该强制干涉他。哪怕他的选择在别人看来愚蠢、荒唐、低级、不体面,只要这是他自己的生活实验,外部权力就不应替他决定应该做什么,不应该做什么,以及替他去定义什么才是“更好的生活”。
密尔的自由,重点不是“人应该做正确的选择”,而是“人有权做自己的选择”。他尤其警惕“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”,在现实社会中,压迫个人的未必只是国家权力,也可能是社会舆论、传统伦理、集体情绪和多数人的道德优越感。
按照密尔的定义,L 所说的那个自费跨省参加纪念活动的毛泽东崇拜者,只要没有伤害他人,没有被强迫,也没有强迫别人,那么这就是他的自由。别人当然可以批评他的历史观,也可以反驳他的政治立场,但不能仅仅因为“我认为你被洗脑”,就否认他的选择具有自由性质。
米赛斯的自由,则更偏向古典自由主义和经济秩序。他强调私人财产、市场交换、契约、法治和有限政府。对米赛斯来说,自由不是任性,更不是随意破坏秩序,而需要的是稳定的产权制度和可预期的规则。没有这些,个人就无法进行长期规划,市场价格无法形成,社会合作也难以持续。
米赛斯当然也是对的。在一个已经具备基本法治和产权保护的社会中,自由高度依赖规则。如果每个人都以“我要自由”为名破坏契约、侵犯产权、否定秩序,最终得到的不是自由,只有混乱。混乱之中最容易崛起的,往往不是自由的人,而是最有组织能力、暴力能力和动员能力的人。
但,“消费力意义上的自由”和“政治思想意义上的自由”不应混淆。J 所谓的“自由消费”,其实更准确地说,应该叫“可裁量消费”或“非刚性消费”,指的是在满足基本生存、必要义务和安全储备之后,一个人还能自主安排的消费。这是一个经济指标,不应该承担太多思想审查功能。
买演唱会门票,是可裁量消费;买手办,是可裁量消费;宗教信徒去朝圣,是可裁量消费;毛泽东崇拜者跨省参加纪念活动,同样也是可裁量消费。至于这些消费是否理性、是否值得、是否体现了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,那是另外一个问题。
如果我们把“可裁量消费”直接称为“自由消费”,就容易引发误解,因为“自由”这个词天然带有政治、哲学和道德意味。它会让人忍不住追问:这个人的欲望是真实的吗?他的选择是自主的吗?他是不是被洗脑了?一旦进入这个层面,判断就会变得危险。毛泽东崇拜者可以说追星族被资本洗脑,反消费主义者可以说奢侈品消费者被品牌洗脑,宗教怀疑者可以说信徒被宗教洗脑,市场怀疑者也可以说自由主义者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洗脑。这样一来,所有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选择,都可以被宣布为“不是真自由”。
L 的问题提醒我们:如果讨论的是消费力,那就应使用“可裁量消费”这样的概念,而不要轻易引入对思想内容的审查。
而 Z 的问题进一步提醒我们:如果讨论的是政治自由,就不能简单把自由理解为遵守规则。因为有些规则本身就是不自由的。
三、什么时候破坏秩序反而是自由?
自由和规则之间的关系,不能抽象地谈。
如果一个社会的规则本身基本正当,能够保护个人权利,限制权力滥用,保障产权、契约、表达、结社、迁徙和反对权,那么遵守规则就是自由的重要条件。在这种情况下,破坏规则往往不是自由,而是对他人自由的侵犯。比如,一个人以“自由”为名拒绝履行合同,以“自由”为名侵占他人财产,以“自由”为名暴力压制不同意见,这当然不是自由。这正是米赛斯式自由强调秩序、产权和规则的价值所在。
但如果一个社会的既有规则本身就是压迫性的,那么“遵守规则”就未必是自由,反而可能是奴役。奴隶制是规则,封建等级是规则,殖民统治是规则,种姓制度是规则,父权制也曾是规则。如果只因为它们是既有秩序,就要求所有人服从,那么自由永远不会发生。
历史上很多自由,恰恰来自对旧规则的挑战。废奴运动、反殖民运动、妇女争取选举权、工人争取劳动权利、民权运动,都是在当时既有规则看来“不安分”“破坏秩序”的行动。但回过头看,它们推动了人类自由的扩大。所以,Z 提出“打破一个旧世界是否也是自由”,这个问题决非毫无意义,它触及了革命式自由或解放式自由的核心:当旧秩序已经严重压制人的主体性时,打破旧秩序就可能成为自由的前提。
但这里也有巨大风险。
革命式自由最危险的地方在于,它很容易从“打破压迫人的旧秩序”,滑向“以解放之名建立新的绝对权力”。当某个集团声称自己代表人民、代表历史、代表真正的自由,它就可能进一步宣称:凡是反对我的人,都是反对人民;凡是不接受我的解放的人,都是旧世界的残余;凡是质疑我的人,都应该被清除。
这样一来,自由就会反转成新的不自由。
因此,“打破规则”本身并不能证明自由;“遵守规则”本身也不能证明自由。关键要看这个规则到底保护了什么,又压制了什么——“何为自由”显然还需要更根本性的判断。如果规则保护的是个人的表达、反对、退出、财产、人身安全和制度纠错能力,那么它就是自由的基础。如果规则保护的是某种不受约束的权力,压制的是人的选择、尊严、反对和主体性,那么打破它反而可能是自由的开始。
对于一人、一时、一地,上述对自由的判断尚足够清晰;但如果把对象更换成一个政治体制呢?很难找到一个绝对超然的视角。自由不是 0 和 1 ,不可能像开关一样简单判断。一个社会可能在经济上较自由,在政治上不自由;可能在私人生活上较宽松,在公共表达上很压抑;可能在法律文本中保障权利,却在现实执行中制造恐惧;可能对某些人来说非常自由,而对另一些人如同监狱。
但没有绝对视角,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判断。正如“反证法”常常能解决一些数学难题,对于政治体制是否自由的判断,如果换个方向去思考,就豁然开朗了。
人民能不能公开批评权力?反对者能不能合法存在?普通人能不能接触反面信息?权力犯错后能不能被追责?统治者和规则能不能通过和平机制被替换?一个人不支持主流观点时,是否仍能安全生活?少数派是否仍有基本权利?尤其关键的是:一个社会里的人民,不仅能不能说“我自由”,更要看他们能不能说“我不自由”。
如果一个社会只允许赞美,不允许批评;只允许拥护,不允许反对;只允许人民表达幸福,不允许人民表达痛苦,那么“大家都说自己自由”就没有太大证明力。因为在这种环境下,沉默、赞美和顺从可能只是恐惧的结果。
所以,自由最根本的核心不是守规则,也不是破规则,而是人的主体自由:一个人是否免于任意支配,是否拥有真实选择,是否能够表达、反对、退出,并参与改变共同规则。
四、允许“反对”才是真正的自由
回到最初那个例子:一个人自费跨省参加毛泽东纪念活动,算不算自由?答案是:算。只要他没有被强迫,没有被欺骗,没有因为不参加就遭受惩罚,也没有强迫别人参加,那么这就是他的自由。你可以认为他的历史理解有问题,也可以认为他的政治情感过于偏执,但不能因此否定他作为个人的选择权。
但如果他进一步要求别人也必须参加,或者压制别人批评毛,举报别人,威胁别人,剥夺别人反对的空间,那么他就从行使自己的自由,变成了侵犯别人的自由。
这里的分界线非常清晰:一个人可以信革命,可以信市场,可以信传统,可以信宗教,可以信民族,可以信技术,可以信平等,也可以信秩序。但如果他认为自己的信念代表唯一真理,因此反对者应该被惩罚、沉默、清洗、封杀,那么无论他口中的目标多么崇高,他的行为都是反自由的。
一种更复杂的情况是,当一个人长期生活在不自由的政治体制中,由于认知不足,他会真诚地认为“本该如此”,甚至主动帮助维持这个体制,压制反对者。他没有主观恶意,那么他还到底是不是自由的?
他主观上可能确实真诚,心理上可能自洽,甚至可能认为自己是在维护正义和秩序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他也是体制塑造的结果。他的认知环境、信息渠道、价值判断,可能早已被深度影响。因此,我们不能轻易审判他的内心。
——但我们仍然可以判断他的行为后果。
如果他的行为是在压制别人的表达权、反对权、退出权和纠错权,那么无论他主观上多么真诚,他的行为都在损害自由。真诚并不自动等于正确,更不自动等于自由。很多历史上的压迫,恰恰是由真诚相信自己正确的人完成的。
因此,比起判断一个人内心是否“真正自由”,更有意义的问题是:他的行为是否扩大了别人反对的空间?还是缩小了别人反对的空间?
“反对的自由”是自由最关键的测试。赞同的自由很容易给予,真正困难的是:你是否承认一个人反对你的权利?在一个社会中,当少数派不被喜欢时,是否仍然能安全存在?一种刺耳的批评出现时,是否仍能被表达?
反对的自由蕴藏着制度改进和社会变革的契机。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反对,就没有纠错;没有纠错,就没有进步;没有进步,秩序就会从自由的保障变成自由的牢笼。
所以,自由既不是单纯打破规则,也不是单纯遵守规则。好的规则保护自由,坏的规则压制自由;好的革命打破压迫性的旧秩序,坏的革命建立更绝对的新支配。
最终,自由的核心不在规则本身,而在人面对规则时是否仍然保有主体性:能否选择,能否反思,能否退出,能否反对,能否参与改变共同生活的制度。
